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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莎莎、孔秋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莎莎,孔秋华,马继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张莎莎,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孔秋华,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继伦,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回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莎莎与被执行人孔秋华、马继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6)鲁1702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1、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6.39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0930元。以上已执行0元,未执行77483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车辆管理所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