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陈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陈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5刑初94号公诉机关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陈鲲,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于政和县,汉族,大专文化,原政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职工,住政和县。曾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07年8月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至2011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现因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机焕,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陈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赖传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陈鲲及其辩护人高机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年底,被告人许陈鲲与魏某在政和县消防大队附近约见,魏提出其位于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水坑垅公路边的地基无法办理手续,请许帮忙。几天后,许到政和县国土资源局拿了空白格式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10份,根据魏提供的用地人信息进行填写。许通过巷子内墙上张贴的刻章广告,联系他人刻制了假的政和县国土资源局的公章、时任政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洪某的私章,政和县石屯镇建设管理所的签图章各一枚,并盖在其填写好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而后将材料交给魏,魏支付其人民币10万元。事后,许将假印章丢弃于河中。后魏提出要土地出让金发票,许又联系上刻假印章人制作了10张假发票交予魏,魏支付其人民币2万元。2、2016年2月份,被告人许陈鲲接受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村民许某的委托,帮助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村民吴某向许某购买办理位于松源村的一块地基批建手续,并约好办理费用为6.8万元。后许到政和县国土资源局拿了空白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填好吴某的地基信息,做好吴的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模板,将该2份材料寄送给制作假印章的人,委托对方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上刻印政和县国土资源局的公章,在吴的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上刻印政和县石屯镇建设管理所和政和县石屯镇人民政府的公章。事后,陈将材料交给吴的亲戚,吴支付其人民币6.8万元。3、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许陈鲲与其朋友叶某分别出资3万元、7万元,向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村民许某购买了位于松源村务路科自然村的两块地基。后由叶某出面将其中一块100平方的地基以21.6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许仍通过之前帮吴办假证的相同方法将所办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交予叶,由叶交付给黄,叶支付其人民币3万元。经鉴定,送检的检材2017W0029-001至2017W0029-006上“政和县国土资源局”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与样本(2017W0029-007、2017W0029-008)上“政和县国土资源局”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检材2017W0029-001、2017W0029-003、2017W0029-005上填写的字迹均是许陈鲲所写。2017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许陈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亲属代为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21.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房产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魏某、吕某、许某、叶某、黄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鉴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陈鲲违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私自委托不法分子刻制国家机关印章并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2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陈鲲有投案自首,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真诚悔罪,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可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有违法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陈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1.8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繁春人民陪审员 叶 帆人民陪审员 魏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旭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