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13538昆山贵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新大桥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贵人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市新大桥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538号原告:昆山贵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华强阳光都城花园21号楼404室。法定代表人:丁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伶俐,江苏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新大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原告昆山贵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新大桥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昆山贵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贵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贵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案件保全费470元,合计836元,由原告昆山贵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梦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