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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诉余朝祺、王蓉、陈明雄、马四妹、王约呷、黄阿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余朝祺,王蓉,陈明雄,马四妹,王约呷,黄阿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4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北段7号。法定代表人:阿俄使尔,越西县支行行长。被告:余朝祺,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王蓉,女,1994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陈明雄,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马四妹,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王约呷,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黄阿衣,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诉余朝祺、王蓉、陈明雄、马四妹、王约呷、黄阿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罗 玉 蓉审 判 员 吉俄热吉人民陪审员 地拉切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