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长安、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长安碎石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长安,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长安碎石场,何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安,住福建省连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长安碎石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凤,女,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陈长安、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长安碎石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914号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长安、福建省××县琯头长安碎石场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直接没有合同关系,即使属于合同纠纷,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县,故本案应移送到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货币接收一方为何凤住所地位于郑州市××街区,故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