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国兵、邓兴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国兵,邓兴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636号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金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3517373G法定代表人:敖皓,董事长。被告:孙国兵,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邓兴龙,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兵、邓兴龙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孙国兵已将借款偿还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