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解晓斌与被执行人柴若飞、柴世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晓斌,柴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解晓斌,男,44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柴若飞,男,36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柴世龙,男,36岁,汉族,万荣县。万荣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1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世龙在工商银行万荣县支行、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