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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卜基峰与王本金、卜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基峰,王本金,卜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2781号原告:卜基峰,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王本金,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永福大厦C区。被告:卜爱梅,女,汉族,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永福大厦C区。原告卜基峰与被告王本金、卜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本金、卜爱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卜基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7年1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5年2月两被告找到原告借钱,考虑到被告卜爱梅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来源,原告分别于2015年2月6日和2015年2月15日借给两被告6万元和5万元,并由两被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和两被告约定借款的利息按照月息3分计算,每月支付。刚开始被告还是按照每月3300元支付给原告利息,后来被告就不按期支付了,直至2017年1月26日按照约定被告实际应付利息77779.72元,但两被告才陆续支付给原告76600元利息。因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但两被告却一再拖延不予偿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诉如所请。被告王本金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卜爱梅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王本金、卜爱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卜基峰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原告的陈述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卜基峰与王本金、卜爱梅系朋友关系,王本金与卜爱梅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6日,王本金、卜爱梅向卜基峰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卜基峰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注:月息1分5厘借款人:王本金、卜爱梅2015.2.6”。2015年2月15日,王本金、卜爱梅向卜基峰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卜基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注:月息1分5厘)借款人:王本金、卜爱梅2015.2.15”。上述款项出借后,至2017年1月26日,王本金、卜爱梅共还款766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本金、卜爱梅向原告卜基峰两次借款共计1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借贷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月息为1.5分,故至2017年1月26日王本金、卜爱梅偿还的76600元包含了利息和本金两部分,其中38825元(60000元×1.5%×23个月+60000元×1.5%/30天×20天+50000元×1.5%×23个月+50000元×1.5%/30天×11天)为偿还的利息,37775元(76600元-38825元)为偿还的本金。综上,至2017年1月26日,王本金、卜爱梅尚欠卜基峰本金72225元(110000元-377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本金、卜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卜基峰借款7222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卜基峰负担429元,被告王本金、卜爱梅负担8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韩玉惠书 记 员  刘艾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