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79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熊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