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通化铁厂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道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铁厂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张道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通化铁厂选煤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道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铁厂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道纲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恢复执行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回国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