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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贡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贡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264号原告: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阳佳园1幢。法定代表人:张华,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标,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贡献,男,汉族,住溧水区。原告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贡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