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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458李悟军与张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成,李悟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悟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庆松,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成因与被上诉人李悟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上诉人张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乙 斌审判员 何 平审判员 万子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雨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