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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兵、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兵,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周兵,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东方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204470XL。法定代表人:付高权,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兵与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兵借款本金100000元。因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