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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建平、李万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李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万东,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李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李福玲、李万东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李建平酒水款2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到庭后向我院报告财产称,其名下除一栋位于竹村的房屋外,还有一辆车号为鲁K×××××的奔驰小型汽车,但是因未偿还车款,已被该车销售商扣留;另外还有租赁的海域养殖场一处,海带苗尚无法出售;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于2月20日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我院已对其名下的房屋、车辆及养殖场进行了查封,但是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本院为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5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