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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丽端与林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端,林炜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5090号原告:林丽端,女,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雅容,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炜强,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木炳、陈永平,系原告亲属。原告林丽端与被告林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学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雅容,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林木炳、陈永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丽端向本院提出诉讼诉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赔偿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5090.7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6日13时00分许,被告驾驶电动车在胜利西路人民剧场路段碰撞到驾驶自行车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据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2017年3月6日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漳州市医院治疗,共住院16天,前后共花去医疗费用40227.17元。医院诊断病情为腰椎骨折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林炜强辩称:一、同意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处理我方负有全责。二、据入院诊断,经过治疗后共计医疗费40227.12元,本人不予认可。原告存在的骶椎腰化、骨质疏松症、轻度肝功能异常和高胆固醇血症,以上四种非交通事故造成,纯属原告旧病,该部分医疗费用原告理应自行承担。三、原告原本老年无业,不存在76天误工费,不予认可。3、被告已代垫入院费2500元,护工费96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是一名在校生,无经济收人,父母早年离异,现在父亲监护下,由于家父长期吸毒至今不能维持生计,母亲家庭重组也在外打工,生活十分辛苦,现我平时生活费全靠76岁爷爷和家族宗亲接济,本人在第一时间呼叫救护车将原告及时送到医院,没耽搁原告的最佳抢救时间,对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的伤痛我深感不安,但恨自己尚在求学,心有余而力不足,也衷心希望原告能给予同情和谅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7年3月6日13时0分许,被告林炜强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漳州市××区××人民剧场路段,由后碰撞同向行驶的原告二轮自行车,造成原告林丽端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交通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处理,并作出第2420170100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林炜强负本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漳州市医院住院治疗16天,支付医疗费40227.17元。原告伤情经医生诊断为:1腰椎骨折、2骶椎腰化、3骨质疏松症、4轻度肝功能异常、5高胆固醇血症,出院医嘱:建议休息2月。原告向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7月8日作出【2017】临鉴字第4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的损伤残程度评定为拾级伤残。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二、被告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所支出的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而被告未在7天内缴纳鉴定费,视为撤回鉴定申请。三、因本交通事故,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500元、护工费960元。福建省统计局统计:2016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14.3元/年,2016年福建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61973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第24201701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2、漳州市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3、【2017】临鉴字第4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漳州市医院住院预缴款凭单及护理收款收据;5、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退件函;6、鉴定费发票。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来院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第24201701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依法认定被告林炜强负本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40227.17元,即原告在漳州市医院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16天X20元=320元;3、护理费2716.6元:原告住院16天,其护理费应参照2016年福建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61973元/年的标准计算,故护理费为61973元/年÷365天×16天=2716.6元。4、误工费20204.9元:原告系城镇居民,其误工标准可依2016年福建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61973元/年的标准计算,并自事故发生时至定残前一日计算误工损失即61973元/年÷365天×119天=20204.9元;5、交通费160元;6、残疾赔偿金72028.6元: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伤情经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36014.3元/年×20年×10%=72028.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精神受到损害,且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6000元;8、鉴定费1000元。原告的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142657.27元。原告的上述诉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超过上述诉求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先行垫付的3460元可予以抵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炜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林丽端支付赔偿款139197.2元。二、驳回原告林丽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01元,由原告林丽端负担60元,被告林炜强负担15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达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