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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姜建忠、郑福民民间借贷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建忠,郑福民,徐州亿鑫置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建忠,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之煌,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金,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福民,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姚军,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亿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政府大门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6184090-0。法定代表人:张福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延森,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延森,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姜建忠、郑福民与被上诉人徐州亿鑫置业有限公司和XX民间借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姜建忠、郑福民不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建忠的委托��理人罗之煌、吴良金,上诉人郑福民的委托代理人王姚军,被上诉人徐州亿鑫置业有限公司和XX的委托代理人封延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建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65元、郑福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水娣审判员  徐迎风审判员  余林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