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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礼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礼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399号原告: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礼晶,男,住镇江市。原告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礼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