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春兰与被执行人韩青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兰,韩青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兰,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灵丘县武灵镇沙咀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韩青胜,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灵丘县武灵镇灵源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王春兰与韩青胜金钱给付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青胜有牌号为晋BF26**夏利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青胜所有的牌号为晋BF26**夏利牌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