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黎耀与陈胤豪重庆华府世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耀,重庆华府世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胤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469号原告:黎耀,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华府世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宋农镇中山村长坪组。法定代表人:陈胤豪。被告:陈胤豪,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耀与被告重庆华府世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胤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712.50元。代理审判员 徐 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庹骊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