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福州翔隆纺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福州翔隆纺织有限公司,刘礼祥,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秦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宣华、程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翔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刘礼祥。被执行人:刘礼祥,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刘彬,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翔隆纺织有限公司、刘礼祥、刘彬公证债权一案,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沪黄证执字第8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州翔隆纺织有限公司、刘礼祥、刘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迟延履行金195225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审判员林钿光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8月21日自行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缴纳执行费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武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佳佳主要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