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6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杏娣与孙心伟、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杏娣,孙心伟,朱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359号原告:张杏娣,女。被告:孙心伟,男。被告:朱丽娟,女。原告张杏娣与被告孙心伟、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张杏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张杏娣以与两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杏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张杏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夏慧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