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邱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67年生,住章贡区。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63年7月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63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邱某某之妻。本院立案执行朱某某诉被执行人邱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邱某某、徐某某归还付申请人借款124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895.60元,案件受理费9560元。本院已执行,尚有1264455.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赖晓兰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