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佰运与被告袁绍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佰运,袁邵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754号原告:杨佰运,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住垣曲县。被告:袁邵景,男,约55岁,住垣曲县。原告杨佰运与被告袁邵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杨佰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佰运以欲与被告袁邵景私自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佰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佰运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本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