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右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右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35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右古,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耒阳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右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剑飞出庭支持公诉,李右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右古以号码为134××××6150的手机与购毒人员李某联系毒品交易后,让李某将毒资人民币1000元转入罗某华的手机微信账户。随后,李右古来到中山市大涌镇敦煌市场嘉伦光彩大药房门口处,向李某贩卖毒品1包。交易完毕后,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当场从李右古处缴获上述手机,并从李某处缴获上述毒品(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6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右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涉案物品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手机微信截图、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山公(司)鉴(化)字〔2016〕970号理化检验报告,证人李某、梁某、艾某的证言,李右古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右古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李右古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右古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建议判处李右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右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67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应梅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郭展翅书 记 员  卜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