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刑初5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被告人王彬,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5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吕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以其与被告人王彬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成康审 判 员 乔景宝人民陪审员 侯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