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枫红、焦五爱、刘立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枫红,焦五爱,刘立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18号。法定代表人许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枫红,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焦五爱,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刘立三,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枫红、焦五爱、刘立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