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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蒲叶荣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叶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408号原告:蒲叶荣,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钊,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业园A座。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叶荣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叶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蒲叶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蒲叶荣负担。审判员  王合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鸿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