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408号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被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1992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郭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403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