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8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银辉、被执行人樊君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辉,樊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590号申请人张银辉,女,汉族,1959年6月13日出生,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樊君,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出生,住兴城市。张银辉申请执行樊君健康权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银辉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