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银辉、被执行人樊君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辉,樊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590号申请人张银辉,女,汉族,1959年6月13日出生,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樊君,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出生,住兴城市。张银辉申请执行樊君健康权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银辉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