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余正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正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正国,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随州市曾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正国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正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19时55分,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鄂S×××××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随州市福兰线淅河镇余家畈大桥南头向家畈路口路段时,与被告人余正国酒后驾驶的鄂S×××××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余正国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随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余正国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口头传唤至随州市中心医院抽血检测。经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的被告人余正国血液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含量为84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正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余正国的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的证言;3.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余正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正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驾标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正国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正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宋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