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某、甄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委托代理人刘金浩,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刘某之父。被申请执行人:甄某,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甄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甄某的执行申请。经查,申请人刘某撤回对被执行人甄某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7)冀0925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及(2017)冀0925执7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