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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世云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云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云,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云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繁、王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十四)12时54分,被告人陈世云在阳新县龙港镇上增村路口小卖部购买香纸、蜡烛、鞭炮等祭祀用品,同日13时07分,陈世云手提装有祭祀用品的红色塑料袋沿126乡道往谈家垅山方向行走,在谈家垅山龙家窝山嘴其母亲坟墓前祭祀时引发山火,陈世云发现起火后并未扑火,而是于同日下午3时左右,在“福神”桥边搭车离开。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阳新县龙港镇上曾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88.3公顷,其中未成林造林地25.3公顷,荒山63公顷。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图、气象资料和森林火险等级证明等书证,证人刘秋花、邹志强、谈华胜和肖喜秀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世云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记录,监控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世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野外用火未充分注意,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世云辩称,其没有烧山。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十四)12时54分,被告人陈世云在阳新县龙港镇上增村路口小卖部购买香纸、蜡烛、鞭炮等祭祀用品,同日13时07分,陈世云手提装有祭祀用品的红色塑料袋沿126乡道往谈家垅山方向行走,在谈家垅山龙家窝山嘴其母亲坟墓前祭祀时引发山火,陈世云发现起火后并未扑火,而是于同日下午3时左右,在“福神”桥边搭车离开。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阳新县龙港镇上曾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88.3公顷,其中未成林造林地25.3公顷,荒山63公顷。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世云的基本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世云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气象资料、森林火险等级证明,证实案发当天阳新的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极易引发山火。4.证人刘秋花的证言,证实2017年农历正月十四,她在她家后门坐着晒太阳,大约12点多,看到陈世云沿着谈家垅山路上去供饭,这个路与她晒太阳只有25米远的样子,陈世云正走在那个电杆那儿,手里提着一个白蛇皮袋,里面装了些东西看不清楚,东西不多,穿着黑皮褂,黑裤子,黑皮鞋,一顶黑帽子,圆的,没有前面帽檐,是一个人进去的,没有回他家的屋,大约下午1点多上曾村谈家垅就发生了山火。5.证人邹志强的证言,证实在到龙港街之前,上午十一点钟左右,他正坐在家门口晒太阳,看到本湾村民陈世云手提透明塑料袋,里面装着红色蜡烛从他家门口经过,径直走向谈家垅山场,陈世云母亲的坟墓在谈家垅山场。6.证人谈华胜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下午1点多钟,他和本族的谈华中、谈华稳、谈华山等十几人在后背山看谈氏祠堂的地址,谈华中突然喊出说“阿利哥你母亲的坟墓发火了”,陈世云未吭声,他抬头一看,看见陈世云(奶名阿利)正在他父亲的坟墓烧香、放鞭炮,放完鞭炮后,陈世云没有沿原路返回,也没有返回他母亲的坟墓去打火,径直沿田埂向山的方向走去。他站在对门山与陈世云父母坟墓相对,中间没有任何障碍物,垂直距离200-300米左右,陈世云父母坟墓不在同一山头,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的小山丘山嘴的位置,视线非常好。当天,没有注意陈世云的穿着,但是亲眼看见陈世云手提一个袋子沿着程世杠屋后田埂走。7.证人谈华稳、谈华山和谈华胜证言基本一致。8.证人肖喜秀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中午12点多,她在家里做事,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喊不得了,发火了,山烧燃了。他连忙从家里出来,看到对面200米远左右的龙家窝山陈世云母亲坟墓山嘴处正在冒烟起火,当时过火面积不大,她看到陈世云从她家门口的小溪边走,她就对陈世云喊“阿利,你母亲那里的山烧燃了”。陈世云没有回答,径直转身朝他母亲坟墓龙家窝山场走去,过不多时,曾祥福骑摩托车过来了,她就同曾祥福一起去龙家窝山起火的地方打火,这时发现陈世云已经跑了。她当时看到陈世云母亲的坟墓有烧香纸、放鞭炮的新鲜痕迹,并且坟前点的红蜡烛还没有熄灭,而陈世云母亲坟墓后面的两棺坟没有人上坟的痕迹。9.证人谈运富的证言,证实2017年正月十四上午10点多的样子,陈世云一人来到他家敬神(即太公)。10.证人曾雪莲的证言,证实正月十四下午三点多钟,她从家里出来经过福神桥边,发现路边有一个老人坐在路边,仔细一看是陈世云,便问他从哪里来,陈说从通山县的金家园下来,在这等车搭车回去。陈穿的衣服颜色为黑色。11.证人曾祥福的证言,证实他到失火山场看到一棺坟,该坟墓四周被水泥浇灌了,坟的右边已经过火,火正在向山上烧,该坟墓有一对红色油烛正在烧,并且有烧燃过的鞭炮纸屑。该山场一共有三棺坟,这三棺坟只有几米远,都在山嘴,距离过火位置不远,浇灌了水泥的坟是陈世云家的。后听肖喜秀说是陈世云供饭引发了山火。12.证人谈华忠的证言,证实看到陈世云母亲的坟墓周围起火,当时陈世云母亲的坟周围没有人,但是陈世云父亲的坟周围有个人,具体是谁没看清,是个男的。13.证人徐春花的证言,证实她听曾雪莲说正月十四在福神桥边,她看见“阿利”了。14.证人陈世育的证言,证实正月十四他和陈世杠一起去走亲戚没有去母亲坟头上坟。15.被告人陈世云的供述与辩解,失火当天他没有祭祖不在现场。16.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证实阳新县龙港镇上曾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88.3公顷,折合1324.5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25.3公顷,折合379.5亩,荒山63公顷,折合945亩。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疑为失火的坟茔就是陈世云母亲的坟茔。1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证实2017年2月10日12时54分,陈世云出现在龙港镇上增村路口,在小卖部购买香烟、香、蜡烛、鞭炮等物,同日13:07手提装有祭祀用品的红色塑料袋往上增村方向行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野外用火未充分注意,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提出,其没有烧山的的辩解,经查,证人刘秋花、邹志强、谈华胜、肖喜秀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世云携带祭祀用品前往谈家垅山其母亲坟茔祭祀,且证实此次火灾系由被告人陈世云母亲坟茔处的起火点引发,上述证人证言与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世云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八年八月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 宇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文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