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树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43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树东,男,1993年2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文盲,暂住天津市北辰区(无户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东犯盗窃罪。本���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跃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张树东在天津市北辰区xx公路xx底商,盗走失主王某某汽车钥匙,后于同年6月14日将失主王某某白色长安牌汽车盗走(经鉴定价值48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树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出对张树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树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张树东在天津市北辰区xx公路xx底商“第三方”店铺的门上,盗走失主王某某汽车钥匙,后于同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树东利用盗窃而来的车钥匙将失主王某某牌照号为皖H×××××的白色长安牌汽车盗走(经鉴定价值48000元)。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树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树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光盘、扣押及发还清单、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树东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树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坦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树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