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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浦北县张黄镇利丰饼厂、彭树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张黄镇利丰饼厂,彭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张黄镇利丰饼厂,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五一街。法定代表人陶少雄,经营者。被执行人彭树春,男,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现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执行浦北县张黄镇利丰饼厂与彭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彭树春的银行存款19422.88元以偿还其债务。扣除执行费735.50元,申请执行人得款18687.38元。其后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6279.6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4执1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