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2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行与周雁冰、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行,周雁冰,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9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行。代表人:张秀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行行长。注册号:411322381045377。被告:周雁冰,女,198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红。组织机构代码:668872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8872167B。住所地:南阳市梅溪国际大酒店1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行与被告周雁冰、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18元减半收取335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行负但。审判员  张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