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7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煌龙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韦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煌龙农机有限公司,张彦林,河南韦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752-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煌龙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红(系平顶山市煌龙农机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彦林,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韦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军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韦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彦林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韦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彦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53276元(含农机款51500元、案件受理费1088元、执行费688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