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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苏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71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住莱芜市莱城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7年8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霞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吕婷婷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晚,苏某酒后驾驶鲁S×××××号轿车沿鹏泉大街由东向西行驶。21时许,苏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鹏泉大街与龙泉西巷交汇路口时,撞在黄某停放在路北侧的四轮电动车上,造成两车受损。当日23时30分,办案民警提取苏某血样并于同月28日送检。同年10月9日,法医作出鉴定,送检的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7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0月9日,苏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酒后驾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莱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交警一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莱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莱)公(刑)鉴(理化)字[2016]922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第2016065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被告人苏某与被害人黄某的赔偿协议书,证人黄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苏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案发时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376.4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六千元,余款四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琳人民陪审员  高英杰人民陪审员  陈建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露相关法律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