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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立博、娄某等与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博,娄某,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381号原告黄立博,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法定代理人娄某,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娄某,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勇。住所地吉水县。被告李小勇,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博、娄某诉被告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博、娄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博、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立博、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预交2500元),原告黄立博、娄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康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