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鹿洪喜与刘秀武、张玉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洪喜,刘秀武,张玉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818号原告:鹿洪喜,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张照英,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武,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玉芝,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鹿洪喜与被告刘秀武、张玉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洪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收5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鹿洪喜负担。审判员 何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