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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邱中华、邱忠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中华,邱忠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112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中华,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被告人邱忠三,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2003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4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中华、邱忠三犯非法拘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中华、邱忠三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5月10日22时许,以讨债为由强行将被害人曾某从其家中带离至本市新洲区阳逻街双柳街“曙光万松度假村”及本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大道东方佳园小区2栋1单元1102室,期间,非法限制被害人曾某人身自由11小时,并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7年5月11日将被告人邱中华、邱忠三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中华、邱忠三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中华拘役四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邱忠三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邱中华、邱忠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中华、邱忠三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邱中华、邱忠三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殴打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邱忠三还具有前科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中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二、被告人邱忠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棣涛速录员  蔡静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