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泽彦、蔺子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彦,蔺子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刑初45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泽彦,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镇平县。1999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五家渠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5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蔺子学,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镇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泽彦、蔺子学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泽彦、蔺子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马泽彦、蔺子学预谋后,分别驾驶一辆红色踏板绿佳牌电动车和一辆红色虹众牌三轮车分两次窜至镇平县贾宋镇天能电池店,撬门而入,将常某放在店中的四箱电池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3000元。2、2017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马泽彦、蔺子学预谋后,分别驾驶一辆红色踏板绿佳牌电动车和一辆红色虹众牌三轮车窜至镇平县贾宋镇卫生院北苏泊尔电器商行,撬门而入,将门市内放的厨具等生活用品及1800元现金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厨具的价值2871元。3、2017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马泽彦、蔺子学经事先预谋后,分别驾驶一辆红色踏板绿佳牌电动车和一辆红色虹众牌三轮车窜至镇平县马庄乡洋丰肥料直营店,撬门而入,将店内的34袋花生种子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5338元。4、2017年3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马泽彦驾驶一辆红色踏板绿佳牌电动车窜至镇平县马庄乡泰山庙村老李超市,撬门而入,将放在店内的大米、食用油、饮料等物品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895元。5、201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泽彦驾驶一辆红色踏板绿佳牌电动车窜至镇平县张林镇广场副食批发超市,采取撬门而入的方式将放在店内的香烟、白酒、食用油、大米等物品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2768元。6、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泽彦窜至南阳市黄村铺一家居民家里,采取撬门而入的方式将放在家中的一台三洋牌电视机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的价值1300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泽彦、蔺子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马泽彦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从重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泽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蔺子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马泽彦、蔺子学预谋后,分别驾驶一辆红色踏板绿佳牌电动车和一辆红色虹众牌三轮车分两次窜至镇平县贾宋镇天能电池店,撬门而入,将常某放在店中的四箱电池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3000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2、2017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马泽彦、蔺子学预谋后,分别驾驶一辆红色踏板绿佳牌电动车和一辆红色虹众牌三轮车窜至镇平县贾宋镇卫生院北苏泊尔电器商行,撬门而入,将门市内放的厨具等生活用品盗走。被告人马泽彦又将1800元现金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厨具价值2871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3、2017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马泽彦、蔺子学预谋后,分别驾驶一辆红色踏板绿佳牌电动车和一辆红色虹众牌三轮车窜至镇平县马庄乡洋丰肥料直营店,撬门而入,将店内的34袋花生种子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338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4、2017年3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马泽彦驾驶一辆红色踏板绿佳牌电动车窜至镇平县马庄乡泰山庙村老李超市,撬门而入,将放在店内的大米、食用油、饮料等物品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95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5、201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泽彦驾驶一辆红色踏板绿佳牌电动车窜至镇平县张林镇广场副食批发超市,采取撬门而入的方式将放在店内的香烟、白酒、食用油、大米等物品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768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6、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泽彦窜至南阳市黄村铺一家居民家里,采取撬门而入的方式将放在家中的一台三洋牌电视机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的价值1300元。案发后,被盗电视机扣押于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泽彦、蔺子学关于多次结伙或者独自盗窃他人财物的时间、地点、手段和被盗财物特征的供述,与被害人常某、许某、苏某、李某、赵某等人关于财物被盗的时间、地点和特征的陈述相一致,且有证人鲁某证言、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搜查物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结案报告、生效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各被告人均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泽彦、蔺子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或者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述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泽彦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泽彦、蔺子学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泽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二、被告人蔺子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限被告人马泽彦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镇平县贾宋镇卫生院北苏泊尔电器商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磊审 判 员 张晓彬人民陪审员 马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