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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王某某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华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某,王某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14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428号。负责人郑寒冰,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牌路96号10-1。法定代表人林科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华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上海大道人武部综合楼C楼402。法定代表人林科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嘉州协信中心A座。法定代表人张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林某,男,汉族,1959年0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60年0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华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某某、王某某、唐某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押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以其自有资金,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院印)书记员吴小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