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建英申请执行陈临军、刘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英,陈临军,刘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28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英,女,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委托代理人:杨小荟,女,1982年11月26日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陈临军,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刘艺芳,女,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本院在执行陈建英申请执行陈临军、刘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两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讼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人民陪审员 马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