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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汪小丰与汪娟秀、彭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小丰,汪娟秀,彭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汪小丰,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汪娟秀,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彭红波,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系被执行人汪娟秀丈夫。本院2017年4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小丰与被执行人汪娟秀、彭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汪娟秀、彭红波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汪小丰借款640000元。而被执行人汪娟秀、彭红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汪娟秀所有的位于安陆市紫金路玉石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A0××75)予以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汪小丰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价接收该房产,抵偿被执行人汪娟秀、彭红波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98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汪小丰与被执行人汪娟秀、彭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