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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966号原告:梅某某,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