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庞利芳与被告钟灵、彭亚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利芳,钟灵,彭亚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2民初338号原告庞利芳,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清溪镇。被告钟灵,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龙江镇。被告彭亚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乌石乡。原告庞利芳与被告钟灵、彭亚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庞利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利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利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亚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钰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