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广建与郭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建,郭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6368号原告杨广建,男,1966年3月12日生。被告郭利军,男,1974年5月16日生。原告杨广建诉被告郭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魏成飞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广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利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广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广建在庭审中放弃对利息的要求。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6日被告郭利军因生意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拿走现金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承诺于2016年4月5日归还,否则用路南门市独院十二间房抵债。但约定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郭利军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郭利军从向原告杨广建处借款20000元,原告杨广建实际给付被告郭利军180000元,被告郭利军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本金为200000元。原告杨广建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郭利军至今未清偿该借款。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一份借条、一份说明、一份协议书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杨广建当庭陈述原告杨广建实际给付被告郭利军180000元,结合原告杨广建提交的借条,本院认定被告郭利军实际向原告杨广建借款180000元,故原告杨广建可以要求被告郭利军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对于没有实际交付给被告郭利军的20000元本金,原告杨广建无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杨广建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被告郭利军的利息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广建借款18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广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郭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成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