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锦、杨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锦,杨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190号原告: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2栋30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仟,女,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伟,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赵锦,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华,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方,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华,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锦、杨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84.5元,由原告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雅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