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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玉双、李树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双,李树琴,刘再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95号申请人:高玉双,女,1939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李树琴,女,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县。被申请人:刘再祥,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县。本院在执行高玉双与李树琴、刘再祥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树琴、刘再祥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