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玉双、李树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双,李树琴,刘再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95号申请人:高玉双,女,1939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李树琴,女,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县。被申请人:刘再祥,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县。本院在执行高玉双与李树琴、刘再祥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树琴、刘再祥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