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严玉芝与李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玉芝,李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553号原告:严玉芝,女,住长春市。被告:李勇,男,住长春市。原告严玉芝与被告李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严玉芝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玉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0元,减半收取72.00元,由原告严玉芝承担。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于博洋人民陪审员  田跃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