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严玉芝与李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玉芝,李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553号原告:严玉芝,女,住长春市。被告:李勇,男,住长春市。原告严玉芝与被告李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严玉芝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玉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0元,减半收取72.00元,由原告严玉芝承担。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于博洋人民陪审员 田跃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来源:百度搜索“”